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田挺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林妤 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