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震賢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震賢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於民國105年11月9日送監執行,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下稱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並於
110年1月14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一)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後,本院以103年度訴665號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二)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25號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合計有期徒刑9年,上開(一)(二)部分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
105年11月9日入監執行,本院為該等罪刑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罪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
0年1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5600號函核准假釋,有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為上開受刑人所犯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於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敏中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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