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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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佰零叁萬玖仟叁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肆佰叁拾叁元肆角,折合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