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所受保安處分之宣告,聲請免予繼續執行(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九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竊盜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業經聲請人自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起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逾二年在案,經執行機關考核受刑人於執行期內,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並檢附前開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並免除其刑之執行報告表及受處分人記分總表,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七九二八號函奉准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但不免其刑之執行在案,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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