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八六號,判決案號: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八四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0二號裁定,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三0號裁定,自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三月三日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送驗結果,未呈毒品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三月九日竹檢崇護戊字第0五三00號函在卷足稽,依其強制戒治執行結果,可認被告已戒除毒癮,是被告前因同一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八四號判處有徒刑四月,即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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