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6號
原告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雙安
原告 羅陳清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士銘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請陳報被告等占用原告所有土地,占用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等之人別資料。
四、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原告如欲委任 張智程 律師、 王櫻錚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劉家蕙
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頭份市後湖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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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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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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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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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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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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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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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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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地號土地
編號
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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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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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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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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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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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