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62號

聲請人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林○○

相對人林○○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林○○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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