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75號

原告 蔡奉倚

被告 王仁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周莉菁

法官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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