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廖明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明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明堃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2年7月、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2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