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廖明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明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明堃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2年7月、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2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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