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52號
債權人鼎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揚
代理人 李皓霆
上列債權人鼎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張芸瑄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張芸瑄、 詹淑雅 之身份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二、聲請事項記載:裁定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請提出所述之本票附表。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