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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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42號原告 許文德 被告 李金紋
李茆綺 (即 李金憶李岱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42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3,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涂菀君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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