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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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05號上訴人 李張梅 被上訴人 王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10月1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0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