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崑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被告 李忠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崑鋒、李忠自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崑鋒、李忠前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人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酌其等涉犯殺人未遂罪屬重罪,可預期日後判決刑度較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或可因規避審判及執行而有逃亡之虞,況被告2人前經諭知具保後,均無從覓保,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可認被告2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現被告2人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02年10月2日再次訊問被告2人,並聽取檢察官及其等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2人雖仍否認有殺害被害人之犯意,然被告2人就其等曾有毆打被害人 柯建興 ,被害人因而頭部受創現仍昏迷不醒之客觀事實,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卷內證據可為佐證,本院審酌被告2人僅因與被害人發生言語衝突,即率而對被害人施暴致被害人受有頭部之傷勢,尚屬明確,足認被告2人所涉殺人未遂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復斟酌被告2人所犯如起訴書所載之殺人未遂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現仍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2人或因規避審判及執行而有逃亡之可能性,本院審酌現縱命被告2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尚不足確保日後審判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審判權有效行使及被告2人之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被告2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此羈押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或其他手段為替代。基此,本件被告2人原羈押原因現仍繼續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人均應自10
2年10月17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楊峻宇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