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60號聲請人 吳南清 相對人 趙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2月6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2年8月3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40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各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汐止區│叭嗹港│叭嗹港口│151│建│5,126│66/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870│新北市汐止區伯│新北市汐止區叭│鋼筋混凝土造│1層:56.55│平台:7.35│全部│││││爵街47巷9號1│嗹港段叭嗹港口│10層樓房│合計:56.55│花台:1.25││││││樓│小段151地號││││││├─┴──┴───────┴───────┴──────┴───────┴─────┴───┴─┤│共有部分:1926建號1,288.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3/10000││共有部分:1927建號148.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30/10000││共有部分:1928建號441.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