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劉羽鈴 訴訟代理人 劉樹華 被告 洪美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102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