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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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劉羽鈴 訴訟代理人 劉樹華 被告 洪美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102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