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60號原告祭祀公業 江廷寶 法定代理人 江坤龍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 律師被告 江岳霖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5號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5號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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