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045號
抗告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甲○○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4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前以相對人甲○○於94年11月18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樓,以「土匪」一詞辱罵抗告人,侵害抗告人之名譽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得請求相對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為保全此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該法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4173號民事裁定准許,並為假扣押之執行。嗣抗告人以前開事由對相對人所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已經敗訴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57號判決、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682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0號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96年度裁全字第4173號假扣押卷宗查明無訛,依前開規定,相對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自屬有據。
三、抗告意旨雖以相對人尚涉嫌侵占公款、誹謗及背信等罪,正由警局查辦中,為保障全體住戶權益,免將來無法執行,實有繼續扣押相對人財產必要云云,然抗告人所稱另案由警局查辦事件,即令為真,亦不影響前開假扣押所保全之權利,已受本案敗訴確定之事實,是其主張繼續扣押相對人財產,為無理由。原裁定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該假扣押,所引用條文固有未洽,結論尚無二致。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