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647號

原告 吳偉銘

被告 黃子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67-69頁):

㈠、本件的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47號刑事判決所載,被告的行為係對於詐欺集團提供助力,為共同侵權行為,依法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本件的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6月11日。  

二、被告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洗錢,且其行為係導致原告受損害的原因之一,其幫助詐欺集團造成原告損害,應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財產損害即新臺幣20,000元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不予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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