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士倫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士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士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侵占│侵占│││││├────────┼──────────┼──────────┤││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9日│108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113號│第1670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177號│108年度沙簡字第4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4月11日│108年10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177號│108年度沙簡字第456號││判決│││││├────┼──────────┼──────────┤││判決│108年05月16日│108年11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