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趙慧雯 被告 陳昱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333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張詩芸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