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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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 蔡江源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冠富工程行即 周俊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醫療補償新臺幣(下同)49,692元、已核算未支付之工資208,000元,暨自
108年7月1日起按月給付原告24,000元。關於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醫療補償49,692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9,692元;另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原告就此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原告係民國00年0出生之人,算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顯逾10年,應以10年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088,000元(包括已核算未支付之工資為208,000元、10年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288萬元),至訴之聲明請求按月給付工資部分,則併入計算。上開標的間不具競合或選擇關係,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37,692元(計算式:49,692元+3,088,000元=3,137,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15,796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6,29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0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琬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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