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07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魏宏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參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98,223元│95年2月28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2│369,157元│94年10月15日│7.815%│暨自9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