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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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1671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1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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