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9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茂川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9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公然猥褻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9679號被告乙○○男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鎮區○○里○○0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13時許,騎乘車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見甲○○徒步行至該處時,竟基於意圖供人觀覽之犯意,公然以掏出生殖器於其當日所穿著之長褲外而裸露之方式,為猥褻之行為。嗣經甲○○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刑案照片共1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檢察官陳冠霖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士娥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