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碧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學淵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萬3,736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共759.89平方公尺=182萬3,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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