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學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學忠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8,298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200元×總面積561.82平方公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之權利範圍1236/10000=70萬8,2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