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81號原告 霜淑鈴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 律師被告 周俊良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蔡昱延 律師被告中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再河 訴訟代理人 王儀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 蔡昱廷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葉恕宏律師」以下,增列「蔡昱延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