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14號
原 告 簡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宏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