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板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鐵警務段
被移送人   李國資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即移送機
關於民國102年5月29日以鐵高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
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即移送機關於民國102年7月5日
以鐵高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國資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李國資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9日以鐵高警刑
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2,000元
確定在案,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
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總額為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不滿
一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2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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