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13號
原   告  游心怡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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