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6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被 告 張宇明 (原名 張焜維 )
被 告 林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分別住臺中市、嘉義市,有戶籍謄本二份在卷可憑
,而依兩造約定書第13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