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06號
原   告 卉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蕙璘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譽佳時裝開發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6,
2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