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北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聯合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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