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8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原告 張秀卿 被告花蓮縣政府代表人 傅崐萁 訴訟代理人 林右昌
盧香 如上列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年1月12日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