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8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原告 張秀卿 被告花蓮縣政府代表人 傅崐萁 訴訟代理人 林右昌
盧香 如上列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年1月12日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淑貞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