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6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7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廖芳婷廖添益 之.
       廖慶忠 即廖添益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廖芳婷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2段316巷
15號,有被告聲請狀、戶籍謄本及原告起訴狀附卷可稽,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被告廖芳婷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被告
廖慶忠雖未聲請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然參酌民事訴訟法第
56條第1款規定,被告廖芳婷所為聲請有利於其他共同訴訟
人,其聲請所為效力自亦及於其他被告,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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