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三號
自訴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甲○○○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台南市○○路○段○○○號為預留號,尚未編訂,且「源順飲料行」該商號並無在台南市政府建設局商業課辦理設立營利事業登記之資料乙節,有台南市中區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南市中戶安字0七六二號函及台南市政府建設局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八九南建局商字第00三九三號函各一紙在卷可憑,而上該門號既尚未編訂,且「源順飲料行」又未曾在台南市政府建設局商業課辦理設立營利事業登記,足見自訴人指稱:設立在台南市○○路○段○○○號之「源順飲料行」遭任職台南市政府建設局商業課之被告無故予以撤銷等語,顯屬無據,被告被訴瀆職等罪嫌,應屬不足。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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