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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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17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蘇峯桀邦尼熊鮮果茶棧即邦尼熊蔬果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蘇峯桀即邦尼熊鮮果茶棧即邦尼熊蔬果行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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