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28號聲請人甲○○
弄25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彰化商業銀行芬│彰化商業銀行芬│96年1月12日│70,000元│KB0000000││││園分行│園分行│││││├──┼───────┼───────┼───────┼────────┼────────┼──┤│002│彰化商業銀行芬│彰化商業銀行芬│96年1月12日│40,000元│KB0000000││││園分行│園分行│││││├──┼───────┼───────┼───────┼────────┼────────┼──┤│003│彰化商業銀行芬│彰化商業銀行芬│96年1月12日│120,000元│KB0000000││││園分行│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