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羅建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嬋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銘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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