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毒抗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抗告人即被告甲○○
號現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29日裁定(95年度毒聲字第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以:其因家庭因素,每日需照料其母及家中四名子女,家中重擔及壓力全落在其一人身上,一時錯誤才施用毒品云云,惟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事證明確,已堪認定。被告執陳上開理由抗告,而不服原裁定,自屬無據,本件抗告應認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