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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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6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22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8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僅稱原審量刑太重而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