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08號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對於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如原審之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前即因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猶不自制,再度施用毒品,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十月,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案經檢察官甲○○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