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湘北生物科技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明學┌──────────────────────────────────────────────────────┐│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游泰山│元大商業銀行東信分│98年11月30日│18,800元│AF0000000│││││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