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丁○○原告乙○○○原告丙○○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一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范惠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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