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勇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勇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曾耀緯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