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53號上訴人 陳錦雄
陳巫秋玉 陳裕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碧蝦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5,944元,應徵裁判費158,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