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五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七百三十二萬七千五百元○○○鄉○○段後厝小段二九九、三○○、三○六地號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之總額),應徵收裁判費十一萬零三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