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訟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三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檢察署提起公訴,並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伊願接受裁判,惟伊父母患病加劇,子女枉忽學業,家庭劇變而無法延續,被告無從對父母及子女為妥善之照顧及安置,懇請憫恤伊一時失慮而誤觸法網,准予於執行前先行交保,期能對父母及家庭彌補伊過錯所造成之遺憾及責任,解決破碎家庭之燃眉之急,懇請審酌上情,憫恤伊之責任,賜准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黃斯偉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