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03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原名 許涵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陸萬零壹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4月12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2、5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撥動貸款額度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且約定貸款利率依固定年利率20%按日計算,被告如逾期清償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20%計算之延滯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履行,依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約定,被告所有之消費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至99年6月4日止共計新台幣(下同)516,082元尚未清償(其中本金460,112元,利息55,97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就其中本金460,112元部分尚應給付自99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債務金額不爭執,目前尚與原告辦理協商中云云。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暨申請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被告帳務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復為被告到庭所不爭,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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