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95號聲請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即 仝玉潔 之.兼法定代理丁○○即仝玉潔之.人相對人丁○○即仝玉潔之.
丙○○即仝玉潔之.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二七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賺繞定期存單乙紙(存單號碼為E000037),准以同面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081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27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已於99年1月20日,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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